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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做出裁決:李某在合同期滿后提出不續簽合同的要求并無過錯,該企業要求職工退回養老保險費是違法的,責令該企業立即撤消錯誤決定,同時為職工李某辦理檔案及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當前,類似上述現象在各地時有發生,某些企業老板錯誤地認為,養老保險的單位繳納部分是企業給職工的福利待遇甚至是施舍,一旦職工辭職時,就要求退回社保費。《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2條規定:“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是說,我國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承擔,企業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也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即使職工違約辭職,用人單位也不能不為職工辦理檔案及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18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如果因為單位不及時轉移手續,給職工造成經濟損失的,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