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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張某下夜班后和同事一起吃飯,然后騎摩托車回家,途中又加油,3小時后,張某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此時能否認定屬于“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呢?
張某是招遠某機械有限公司職工,張某家距離單位約10公里,騎摩托車需要半小時。2013年10月14日,張某上夜班,工作時間為16時至24時。結束當天工作后,車間班組開班會,零點30分下班。下班后,張某和兩名工友到單位附近吃燒烤。2點30分,兩名工友回單位集體宿舍休息,張某則騎摩托車回家。途中,張某發現摩托車燃油耗盡,便推行摩托車按原路返回到某加油站加油,加油后繼續騎行。3點30分,張某行駛中與對行的一輛拖拉機相撞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后,張某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認定張某為工傷。機械公司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撤銷了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張某于是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張某下夜班后和工友一起吃飯,后騎摩托車回家,途中又因給摩托車加油,延長了下班回家的時間,至發生交通事故時,均在合情合理的時間范圍內,符合有關工傷認定的條件,應當認定為工傷。經協調,復議機關改變了其作出的復議決定,機械公司同意對張某按照工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