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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是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批準后,再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用工單位是指根據本單位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從勞務派遣單位接收并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都屬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在招募勞動者的過程中,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也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需要說明的是: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以上內容由此得知
勞務派遣客觀上涉及兩層關系:一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這是一種特定的勞動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受勞動合同法的規范與約束;二是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關系,這是兩個單位之間的關系,它們之間的權利義務受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勞動派遣協議或者合同規范。
如果勞動者感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應該找勞務派遣公司,因為他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并沒有形成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公司有責任和義務明確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干什么,享有什么樣的待遇,有什么權益。如果勞務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勞動者沒有得到相應的權益,勞務派遣公司應該出面維護;如果用人單位改變了工作性質,加重了工作任務,勞務派遣公司也應該出面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