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隨風”:我朋友是某企業的一名女職工,今年35歲,之前懷孕2次但都流產。今年7月她又懷孕了,要求休息保胎。按照她所在企業的規定,有流產史的婦女,可以請假保胎4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可以享受全額工資。但是她所在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不但拒絕她的請假要求,還將她作為曠工處理,請問這位女職工該怎么辦?
律師事務所劉行律師:首先,保護條例肯定不是企業制定的,企業只能制定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系,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建議你朋友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請假材料,并附上醫院的相關證明。如果請假被拒,可向婦聯和勞動部門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