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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新農村養老保險政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2013-05-26 13: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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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解釋
       一、什么是新農保?
       新農保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通過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基金籌集模式,實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計發辦法,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所以稱為新農保,是區別于原來的老農保而講的。
       二、基本原則
       1、新農保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保基本”就是要保障農村60周歲以上老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今后隨著國家的發展、財力的增強和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多,將逐步提高這個標準。
       “廣覆蓋”就是千方百計擴大覆蓋面,把盡可能多的農民吸納到新農保制度保障中,通過建立具有普惠性質的基礎養老金、實行繳費補貼等優惠政策,把農民吸引進來。
       “有彈性”就是適合我縣目前農村、農民的特點,按省文件要求縣政府設定了五個不同的繳費檔次,分別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繳費標準,參保人員可以自主選擇,多繳多得。
       “可持續”就是各級財政要有能力支付,廣大農民能夠承受,使新農保基金能夠保值增值。
       三、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計發辦法,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四、基本框架
       (一)、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現役軍人、服刑勞教人員)、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
       (二)、基金籌集
       基金籌集: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我縣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5個繳費檔次。參保人可根據本人的經濟能力在上述5個繳費檔次中選擇一個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參保應按年繳費,五個檔次不允許突破,以后按省統一部署,結合農村居民人均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2、集體補助。村集體、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可以對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具體補助標準由村民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確定。
       3、政府補貼
       (1)對按年正常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每年給予30元繳費補貼。
       (2)對農村重度殘疾對象,按最低繳費標準100元繳納,本人負擔19元,政府為其代繳81元養老保險費。農村重度殘疾對象是指殘疾等級為1、2級,并辦理了第二代殘疾證的人員。
       (3)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代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有省、縣按1∶1的比例分擔。
       五、個人賬戶有關問題的解釋
       1、什么是個人賬戶?
       所謂個人賬戶,就是指國家為每位新農保參保人員建立的繳納養老保險的終身記錄。
       2、個人賬戶組成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利息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全積累。
       3、個人賬戶退付
       (1)參保人出國(境)定居、死亡的,由本人或指定(法定)繼承人提出退保申請,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不含政府補貼)一次性退給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并終止新農保關系。
       (2)參保人在繳費期間需將保險關系轉入外地的,其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轉入地尚未建立新農保制度的,其保險關系暫不轉移,個人賬戶做封存處理,儲存額按有關規定繼續計息,待遷入地開展新農保后再轉移。
       (3)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達不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又不愿補繳保費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一次性退給本人。
       六、養老待遇領取條件及標準
       1、享受養老待遇條件
       我縣新農保實施計算年齡截止時間為2010年9月30日。
       (1) 截止2010年9月30日,不滿46周歲的人員,從2010年起,在現行5個繳費檔次中選檔繳費,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得少于15年。新農保實施時,不允許補繳,達到60周歲才能享受新農保待遇。
       (2)截止2010年9月30日,年滿46周歲以上人員,必須按年度連續繳費,也允許補繳,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達到60周歲才能享受新農保待遇。
       (3)對新農保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本人不繳費,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參保繳費,實行家庭聯動機制,聯動機制只涉及直系一代,符合條件的子女包括本人的兒子、兒媳及常年居住在一起的女兒、女婿。可以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家庭聯動機制只適用于新農保實施年
       (4)新農保實施后,在實施時不滿46周歲,沒有參保繳費的,達到60周歲時,需補足15年的社會保險費,且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享受政府補貼,才能享受新農保待遇。
       (5)新農保實施后,在實施時年齡超過46周歲,沒有參保繳費的,達到60周歲時,補足從2010年到其達到退休年齡年的社會保險費后,享受新農保待遇,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享受政府補貼。
        2、新農保待遇標準
       新農保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財政全額補助。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新農保與有關政策的銜接
       1、與老農保制度銜接
       已參加老農保,截止2010年9月30日年滿60周歲,其子女參加新農保后,除享受老農保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加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將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總額轉入新農保,建立新農保個人賬戶,按《實施辦法》規定繼續繳費和享受待遇。
       2、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因我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未實施,故和新農保沒有同時享受的條件。
       3、與其他制度的銜接
       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農保制度實施時,按照只能疊加、不許沖銷的原則,繼續享受原待遇。
       八、新農保待遇領取注意事項
       1、對將戶口遷回到原籍的財政供養人員、參加企業、事業單位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戶口開放后,部分民辦教師轉為財政供養,但戶口仍在村的雙重身份的人員以及原來購買戶口有雙戶口的人員,嚴格執行一人享受一份養老保險的政策。
       2、對于參保人姓名、出生年月存在爭議的,一律按公安局提供的戶籍證明為準。
       3、各村特別是對于60周歲以上領取的人員一定要在全村公示,對出現冒領養老金的人員,發現一起,追回一起,處罰一起。
       4、原因子女接班、戶籍轉入農村享受退休費的老人不能參加新農保。
       5、新農保實施時全縣農村人口數據已從縣公安局拷貝,對于實施后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的,暫不處理。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其職責
       1、新農保業務由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所(以下簡稱“縣農保所”)、鄉鎮勞動保障工作站(以下簡稱“鄉鎮工作站”)具體經辦,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協辦員”)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2、新農保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稽核、資格認證、檔案管理、監督檢查、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縣農保所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組織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等工作,并對鄉鎮工作站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鄉鎮工作站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并錄入有關信息,負責各種統計報表上報、承辦本轄區內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村協辦員具體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申領、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
1、年滿16周歲,具有巨鹿縣農業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現役軍人、服刑勞教人員),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其中重度殘疾人還需攜帶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加新農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以下簡稱《參保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村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2、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并將《參保表》、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等材料,按規定時限一并上報鄉鎮工作站。
       3、鄉鎮工作站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后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加蓋鄉鎮工作站公章,并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戶口簿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等材料一并上報縣農保所。
       4、縣農保所參保登記環節應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可與公安部門的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無誤后進行保存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5、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及繳費檔次。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以下簡稱《變更表》)。村協辦員按規定時限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鄉鎮工作站。
       鄉鎮工作站初審無誤后,將需要變更的信息及時錄入農保信息系統,并按規定時限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縣農保所。縣農保所復核無誤后,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簽章后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6、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跨縣(市、區)遷移或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新農保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以下簡稱《注銷表》)。
       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3)變更為城鎮戶籍的,應提供戶籍變更證明;
       (4)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的,應提供相關證明。
       (5)跨縣(市、區)遷移的,應提供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6)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7、村協辦員按規定時限將《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報鄉鎮工作站。鄉鎮工作站初審無誤后,將注銷登記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并按規定時限將上述材料上報縣農保所。
       縣農保所參保登記環節復核無誤后,對注銷信息進行保存確認,對其個人賬戶進行年內計息結存,在《注銷表》上簽章,經辦資料分類反饋或歸檔封存。然后根據注銷原因,對個人賬戶儲存額分別進行以下處理:
       (1)對發生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或死亡等情況,需要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由縣農保所待遇支付環節按本實施細則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2)對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跨試點地區遷移到新農保地區的,打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以下簡稱《個人賬戶明細表》),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3)對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跨試點地區遷移到未開展新農保地區的,由縣農保所按規定辦理個人賬戶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