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上海人,于2006年6月1日進入A公司工作,A公司在為周某繳納2個月的城保后,A公司和周某口頭協(xié)商每月給其500元社保補貼,不再為其繳納城保。自2006年8月份起A公司就一直沒給周某繳納過城保,并在工資條上單獨列出一個保險費欄目,每月固定發(fā)放500元保險費。A公司實行做六休一的工作制度,但并不支付周六加班工資。第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周某月工資2500元包含養(yǎng)老保險金補貼,第二份勞動合同中約定周某工資為2000元每月,實際按照每月2500元發(fā)放,第二份合同簽訂至2008年5月31日,之后沒再簽訂合同。2009年10月7日周某因與同事發(fā)生口角被同事打傷,2009年 12月21日周某治療結束后開始上班,A公司卻于2009年12月24日禁止周某進入公司,一氣之下周某于當日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并再未去A公司上過班,2009年12月31日周某收到公司郵寄的書面通知,通知上寫因周某無故曠工達7天,公司從2009年12月30日起解除其勞動合同。
周某在舉證期限內增加以下訴請,要求A公司:
1、支付周某2009年10月7日至2009年12月20日期間的病假工資;
2、支付周某2006年6月至2009年10月6日期間的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3、為周某補繳2006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間的上海市城鎮(zhèn)社會保險;
4、支付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未簽定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5、支付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未簽訂的雙倍工資差額。
A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反申請,要求周某返還2006年8月至2009年9月公司每月支付給周某的500元保險費。
二、庭審紀實
本案經過仲裁和一審結束。
A公司的抗辯如下:
1、A公司從未禁止周某上班,周某無故曠工,公司合法解除,故無需支付賠償金;
2、周某系和同事打架斗毆受傷,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并且案外人張某已經支付的一次性賠償款中包含誤工費;
3、A公司確認工資的計算方式是工資除以26天,再按照實際(包括周六)出勤天數(shù)計算工資。但認為周某入職時就知道并同意這種工資計算方式,現(xiàn)在又反悔要求支付周六上班的加班工資,有違誠信;
4、因周某要求發(fā)放社保補貼,不繳納社保,過錯不在公司,所以公司不同意補繳。即使要補繳,由于A公司注冊在上海郊區(qū),只同意補繳鎮(zhèn)保,并且公司有證據(jù)證明每月支付了500元保險費,如果補繳周某應該返還。
5、根據(jù)2007年11月由周某簽名的通知(上面顯示周某職務為“副總經理”)和周某職務為“經理”的名片及《公司管理層崗位職責及權限制度》,可知自07年11月起周某就擔任公司經理,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周某職責范圍,公司未能與周某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系由周某惡意造成,所以A公司不同意支付未簽合同和應簽未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一審法院認為: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周某說單位禁止其進入公司但沒有提供任何有效證據(jù),公司否認禁止周某上班,周某于2009年12月24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不能證明就是公司解除周某。周某作為勞動者有上班的義務卻自2009年12月24日起再未至公司上過班,公司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解除周某合法,周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于法無據(jù)。
2、關于病假工資,A公司稱案外人張某已支付周某誤工費故無需再支付周某病假工資。首先,調解協(xié)議書不能反映案外人張某支付的一次性賠償款中包含誤工費;其次,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案外人所付一次性賠償款中包含誤工費,其性質亦系對勞動者非因工負傷收入減少的差額補償,并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的義務。
3、周某認可2006年6月至2007年10月期間A公司支付過加班工資,卻未能舉證證明此系平時延時及周日加班工資,本院對其稱A公司未發(fā)放其上述期間周六加班工資的主張難以采信,對相應訴請難以支持。
4、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6日期間,A公司在統(tǒng)計結欠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每月發(fā)放周某固定工資的事實可印證公司關于該期間加班時間計算方式的陳述,而A公司未能舉證其支付過周某每周一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資,本院對周某加班工資訴請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5、為勞動者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A公司為周某辦理了2006年6月和7月的城保后又辦理了城保轉出手續(xù),此后A公司以發(fā)放保險費的方式替代為周某繳納社保的約定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A公司應當為周某補繳2006年8月至2009年12月的城保,其中個人負擔部分由周某交給A公司。
6、雖然周某抗辯從未見過工資條,不知道公司拆分工資項目之一為保險費500元,但是A公司關于保險費為500元的陳述與原被告所簽定的第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周某2500元的月工資中包含保險金補貼和第二份勞動合同中約定周某工資為2000元/月,實際按2500元/月發(fā)放的事實可以相互印證。周某要求 A公司為其補繳城鎮(zhèn)保險的同時卻要求判令無需返還已領取的保險費的主張缺乏依據(jù),故周某應返還2006年8月至2009年9月公司已付的保險費。
7、關于未簽定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首先,名片顯示周某職務為“經理”,與通知上所述周某職務為副總經理不符,A公司提交的《公司管理層崗位職責及權限制度》及通知亦不能得出周某具有人事管理權,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等事務的結論,本院對A公司稱系周某自身原因導致勞動合同未能簽訂的主張難以采信。
9、由于雙倍工資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勞動爭議1年時效,周某于2009年12月24日申請勞動仲裁,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24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已經過了1年時效,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5月31日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未過時效,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
10、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9年6月1日起應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周某要求支付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無法律依據(jù)。
三、律師評析
1、勞動者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首先要證明單位解除,而非勞動者自己不上班,單位口頭通知不上班或禁止進入公司,一定要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
2、加班費屬于勞動報酬,不受1年時效的限制,但是勞動者要有證據(jù)證明加班和加班時間,否則單位一旦否認或提供不利證據(jù),加班費將很難得到支持。
3、繳納社保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要求或同意不繳社保而支付補貼也因為違法而無效。如果單位沒有證據(jù)證明支付了保險費,勞動者離職后又要求補繳社保,單位不僅要給勞動者補繳社保還無法要求返還保險費,這對單位來說真是啞巴吃黃連,特別是很多情況下,是勞動者自己要求不繳社保支付補貼。
4、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有1年時效,并且是按月過時效。勞動者如果要申請支付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應及時維權。對單位來說,及時簽訂合同不僅可以避免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也可以避免超過1年未簽合同視為雙方之間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利處境。
四、相關規(guī)定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