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會有一個疑惑,是不是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都能拿到經濟賠償金的呢?答案肯定是否。
提醒:只有七類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依法支付經濟賠償金。
1、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因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3、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雙方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
4、屬單位經濟性裁員范圍內的;
5、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由于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致使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由于單位沒有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那么,補償金究竟可以拿多少呢?這要看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單位便應支付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收入的補償金,但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可例外);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標準支付。
勞動保障部門還對月工資收入作了具體解釋:它是按該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計算出來的(實得工資性收入是指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及各類獎金)。如果算下來月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規定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是,也有些員工的月工資收入是難以準確計算出來的,例如有些單位與職工采用承包經營方式,每月上繳一定費用后,其余全部歸自己。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確定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不成,則應按同期該單位職工的平均月工資收入計算。如果連這個單位的職工平均月工資收入也算不清,那就應該按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月工資收入(1999年為1178。9元/月)標準來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