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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員工屬于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上幾個月班后,又以其它病因開始泡醫療期,那有如果處理呢?請給以指教,謝謝!
1994年勞動部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同年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表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在《勞動法》和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中都沒有再強行要求按此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要先經過勞動能力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