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糊涂賬
這7名員工都是外來務工人員,2006年與這家房地產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被安排在會所的廚房工作。公司與他們約定,加班工資和綜合保險費都包含在每月發放的工資中。本來,綜合保險費就是單位應當交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的,員工們每月拿到工資后,自然沒有這種意識,結果都沒有去交保險。后勞資雙方發生糾紛,7名員工認為單位經常讓他們加班,但未按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和綜合保險費,便將單位告上法庭。法庭上,公司則表示保留向7名員工要回已發給他們的保險費款的權利。
須分開支付
長寧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報酬是指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工資,公司稱加班工資包含在每月的固定工資內,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采納。綜合保險的繳納是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將它包含在勞動報酬內直接支付給員工。
日前,法院作出判決,公司須按不同標準支付7名員工加班工資并補交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長寧法院民一庭勞動爭議合議庭的法官為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就上述問題即時向用人單位發送“司法建議書”,敦促用工單位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公司與員工之間的關系,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專家點評」
勞動法專家唐毅律師認為,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用人單位自以為沒過錯但實際上有過錯”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不同的勞動者工資不同,即使加班時間相同,加班工資不一樣;即使是同一勞動者,每月加班時間不同,每月加班工資也是不同的。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事先固定勞動者具體的加班工資,只能根據他的工資情況和加班時間,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支付。
至于綜合保險費,屬于法定的強制保險,是否繳納勞資雙方無權協商。本案中的用人單位以工資形式作為繳納綜合保險,是無效的。只要勞動者舉報或申訴,或被勞動監察部門查實,仍然要依法繳納,最終企業反而增加了用工成本,“賠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建議在加班工資和綜合保險問題上,用人單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節約用工成本應從其他方面想辦法、想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