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用工”不時一個法律概念,甚至不是一個具體用工形式名稱;而是對于勞動用工這種“固定”用工方式而言,靈活程度高的多種不同用工模式的統稱。
目前大多數企業考慮靈活用工的出發點是寄望通過靈活用工解決19年以來“社保入稅”對企業成本的沖擊,以及解決高收入員工高個稅的問題。這倆訴求談不上雪上加霜但一定不是雪中送炭;疫情的沖擊、競爭的激烈、成本的提高、利潤增長受限帶給無數民營企業的不僅有成長更多的是死亡.
據統計顯示超過90%的企業沒有合規為員工繳納社保;不合規的絕大多數原因是“沒有按照實際工資水平為員工繳納社保;如果合規繳納社保,這90%以上企業的社保成本會增加2-3倍以上,折合企業毛利會有不同程度大幅下降,導致的直接后果是企業不堪社保成本增加的負擔而關停破產。
隨著2014年出臺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在金稅三期的加持下把勞務派遣的路給堵死了。企業開始放棄派遣公司,轉而直接由企業自己與個人建立勞務關系開展業務,按照“個稅-勞務報酬”扣繳個人個稅后進行發放,雖然勞務報酬作為綜合所得的一種,次年匯算清繳后的個稅負擔也很高,但好處是企業不需要負擔社保、公積金。
2018年以來各種平臺經濟的崛起帶來的平臺化用工(即業務外包、眾包方式)被越來越多企業采用;企業與個人基于《合同法》建立非雇用關系,由個人以承包、承攬、承做等名義完成約定內容后獲取報酬。這種合作得業務關系跳出了《勞動合同法》得監管范圍,個人取得得收入不屬于“工資薪金”,不會作為社保基數產生社保繳納義務。
綜合而言,企業直接與個人建立勞務、非全日制用工、外包關系(社會化用工)這三種靈活用工形式,從《社會保險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各類統計的角度,都是能夠滿足合規要求的;當然前提是企業與個人的業務關系是真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除此之外的不管是勞務派遣、人力資源服務外包、IT外包、崗位外包、生產外包、銷售外包、研發外包等,如果外包企業依然采用勞動用工方式完成所承包的業務,則始終存在和個人的勞動關系,也就依然要負擔社保成本,只不過外包后成本有可能有所減少,畢竟專業的通道和技巧是行外人深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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