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含義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職工期盼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里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
為特征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準)才是切
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編輯本段繳存計算方法計算公式
養老保險繳納金額=個人工資基數*繳存比例
繳存比例
個人為8%,單位承擔20%
應用實例
以工資為7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納的養老保險保費為:
養老保險:7000*8%=560元,單位7000*20%=1400元。[2]
編輯本段特點一般來講,養老保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強制性
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養老保險費,待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
年齡時,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基本養老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
互濟性
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或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并在較高的層次上和較大的范圍內實現養老保險費用的社會統籌和互濟。
普遍性
每個人都有老年歲月,這是人生的必經階段。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系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
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由于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
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 機關退休與企業退休的區別
用人單位和個人如何參加養老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3]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
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
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
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
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和記錄個人賬戶。
編輯本段我國當今養老保險政策自1992年起至今,我國實行的是“養老保險雙軌制”的歧視性退休制度:即企業職工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
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時不僅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用,而且退休金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兩種制度具體
講表現為三個不同: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 公務員的養老金
定標準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準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標準遠遠高于企業退休人員,目前差距大概是300%~500%。
養老保險雙軌制導致的養老金差距越拉越大,近幾年,因為調整幅度有很大差距,雖然國家對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進行了8連調,但8次連調
的總和,尚不足機關事業單位一次調整的幅度,從而導致兩者之間的差距反而擴大到了五六千元。現在,養老金差距仍有繼續擴大的趨勢。
養老保險雙軌制
養老保險雙軌制是當今中國社會最大的不公平、不合法政策,違背了社會主義宗旨,從制度上將中國社會劃分了兩個類似封建社會的社會階級
,為機關事業單位編制職工規定了達到正常待遇三到五倍的超國民待遇,貶低了企業職工及其他從業者的社會地位與尊嚴,一定程度上激發了
社會矛盾,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并為青少年的樹立良好的職業理想產生了負面影響。因為機關事業單位不繳納或很少繳納養老保險,直接從
國家財政支出退休金,所以從本質上來講,退休金雙軌制是一種歧視性的剝削政策,是以剝削所有納稅人為基礎的。
這樣一個公認的劃分特殊利益群體的錯誤政策,已經持續了20年而不得解決,對于雙軌制的改革來講,改革的徹底性,以及改革的成效,無疑
將會是國家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民眾翹首以盼,歷史也會銘記這一頁。隨著反對聲音的高漲,人民對于公平公正的渴求越來越強烈,我們有
理由相信,公平正義的陽光,總有一天會照耀在每一個公民身上[4]。
編輯本段養老保險制度種類由于中國社會養老制度的改革采取的是漸進方式,使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構成復雜,模式復雜,很多地區還存在著
農民工養老保險、舊的農村養老保險、計劃生育夫婦養老保險、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
居民養老保險等、 養老保障
世界各地不同國家的養老保險類型制度[5]分類如下:
1、儲金型養老保險。儲金型養老保險制度在一批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實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國家為代表,強調自我保障的原則,實行完全積累
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或“公積金”賬戶。
2、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
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準統一,保障水平較高。
3、傳統型養老保險。傳統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并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
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因此也可稱為“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
4、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
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
5、混合型養老保險。原來實行福利型養老保險的國家,目前大多已經或正在向一種混合型制度轉軌。即福利型養老保險與“收入關聯型養老保
險”同時并存,共同構成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英國與加拿大就是這種。
編輯本段參保意義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于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老有所養 知足常樂
有利于社會的安全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
全國養老保險暨社會保險局座談會
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
活。對于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后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
些浮躁,這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
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
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
用,有利于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編輯本段基本模式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
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雇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于1889年頒布養老保
險法所創設,后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采納。然后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
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并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
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 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并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于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
。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
澳大利亞養老金待遇水平只相當于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
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于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
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由于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于部分都用于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
政府必須采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
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后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
采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
后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并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
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也越來越少。
強制儲蓄型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于在職期間與其雇主共同繳納養老保
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后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基金在勞動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
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國家對個人賬戶的基金通過中央公積金局統一進行管理和運營投資,是一種完全積細小的籌資模式。除新加坡外,
東南亞、非洲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采取了該模式。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采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
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該模式于20世紀80年代在智利推
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國家所效仿。強制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效率,但忽視公平,難以體現社會保險的保障功能。
編輯本段企業養老保險組成部分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組成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還不發達,為了使養老保險既能發揮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又能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需要,以利于勞動生
產率的提高。為此,我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的法規政策強制建立和實施的社會保險制度。 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
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并辦理退休手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退休職工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也稱“退休金”)。 全國養老保險暨社會
保險局長座談會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
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于
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系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系、密不可分。企業補充養老保
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單位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應選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現收現付
制、部分積累制和完全積累制三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
企業內部一般都設有由勞資雙方組成的董事會,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事宜。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 由社會
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
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應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
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本息一并歸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準退休后,憑個人賬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
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
編輯本段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數額養老保險繳費數額計算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部分省市略有調整),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
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繳納;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例如:2010年4月份陜西省公布的2009年度全省社平工資為30293元左右,因此2010年繳費金額=30293*20%=6058.6元。
四川農村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一)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費。(二)個
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20%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企業養老繳費基數確定
職工繳費工資高于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于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
均工資6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作為個人繳費基數,可選擇的檔級為60%、80%、100%,基于目前社平
工資逐年提高,考慮到個人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增加40%的檔級。
編輯本段企業養老保險待遇1.繳費年限: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
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
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后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
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后辦理參保
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按月領取:
A.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B.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C.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3.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編輯本段申請條件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目前,我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
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周歲。
編輯本段新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宣布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
法”明確了單位繳費按照繳費基數12%轉移,共計45個工作日辦妥轉移手續,同時劃定參保人不得退保。在這個“暫行辦法”中,最受公家關注
的內容有兩點:
一是單位繳費的轉移基數,二是今后將不再答應退保。對于前一個題目,人保部已經做出解釋,“確定適當的單位繳費資金轉移量,是為了平
衡轉出地和轉入地的基金關系,對活動就業參保職員本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不會產生不利影響”。參保職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與單位繳費
部門資金在各地區之間的轉移多寡沒有直接關系,社保跨地區轉移不會損害個人參保利益。
編輯本段跨省轉移2009年12月29日發布消息,國務院辦公廳28日發出通知,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養老保險
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6],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
人員跨省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
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
關系。
異地轉移12%單位繳費,辦轉移不用到處跑
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過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只
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從實踐情況看,轉入地要承擔將來發放轉入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責任,完全不轉單位繳費,長期支付的資金
壓力較大。
綜合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當期與長遠的資金平衡關系,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目
前,大部分地區的單位費率為工資基數的20%,少部分地區低于20%。這樣規定,單位繳費的大部分隨跨省流動就業轉給了轉入地,減輕了轉入
地未來長期的資金支付壓力;單位繳費的少部分留給轉出地,用于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支付。
如果讓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自己往返不同地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費時費力。辦法規定流動就業人員離開原參保地,社保經
辦機構要開具統一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后,只要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所有手續都由相關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公布了全國縣級以上所有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供相關人員查詢自己的參保繳費和轉移接續信息。
明確領取待遇地,農民工無須再“退保”
辦法按照“唯一性”原則,依次確定了相關地區的責任,即: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與最后參保地一致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
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最后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后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后參保地領取待遇;如在最后參保地參保
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這樣有助于消除過去
由于地區之間職責不清,個別轉出地和轉入地常有相互推諉的現象。總之,讓每一個繳費滿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都能在一個地方領到基本養老
金。
一個江西的農民工,先后在福建、廣東、浙江的城鎮就業,參保繳費各5年。當他達到國家法定待遇領取年齡時,由于累計繳費年限滿了15年,
因此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由于他在3地參保都不滿10年,就由他的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而3地社保機構應按規定把相
應的資金轉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達到領取待遇條件之前,已把戶籍轉到了最后參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他兩省
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浙江省。
多地參保,養老金計算全國統一
中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一定系數計算,
這對流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勞動者都是一樣的,只要多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高。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即以本人各
年度繳費工資與本地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應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由此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發其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發給基數的15%,多繳費1年多發1%。辦法堅持了這一計發辦法,只是進一步明確了
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要與最后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這既保證了全國政策的
統一,又是一種相對簡便的方法。
對回鄉后不再返城就業的農民工,辦法規定的總原則是,其在城鎮參保繳費的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計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沒有滿足規定條件,也可以把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到新型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總之是不讓他們已有的權益受損。但鑒于新農保制度剛剛開始試點,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城鄉間的具體銜接政策,
國家將另行研究制訂。
編輯本段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國務院辦公廳9月4日發布《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試
點工作
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按照《指導意見》,我國農民60歲以后能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
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量農村勞動力向著城市轉移,農村老齡化現
象因此變得日益嚴重。相關數據顯示,當前我國農村的老齡化問題比城市更為嚴重。而且隨著農村年輕勞動力向著城市轉移,農村傳統的家庭
保障功能也受到削弱。另一方面,隨著農村人口結構的變化與家庭承包土地數量的普遍減少,以及土地被征用與開發的增多,土地對于農村老
年人的保障功能不斷受到削弱,已有越來越多的農村老年人難再倚靠土地養老。在這種情形下,正如有關專家所指出的,有必要建立制度化的
養老保障制度,以彌補農民家庭保障與土地保障的不足。從這個意義上說,推行新農保制度首先是更為有效地應對日益嚴峻的農村養老問題之
所需。
一直以來,我國農民養老都由家庭給予保障,實際上也就是農民自己為自己養老,國家與政府在農民養老上的作用與功能不明顯。而新農保養
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中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支付;另外,新農保制度還明確了地方政府對
于農民養老保險繳費的補貼責任,規定了地方政府對于參保農民繳費的具體補貼數額。這標志著我國農民養老的籌資與保障方式發生了重大變
化,國家與政府對于實現農民老有所養承擔的責任得到了強調與彰顯,這實際上也是農民理當享有的獲得國家保障權利的回歸。
近些年來,城市養老保障制度推進較快,城市老年人養老待遇不斷提高,但是農民真正意義上的國家養老保障制度一直未被提上議事日程,對
于廣大農民來說是有失公平的,也可說是農民尚未充分享受普遍國民待遇的體現與反映。而新農保制度的推行,表明傳統的城鄉二元制保障模
式正在逐步向著城鄉一體化保障模式轉變,表明農民平等享受國家保障的權利正在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尊重,農民包括社會保障在內的普遍國民
待遇正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回歸。
實事求是地說,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相對我國當前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來說不算高,但是在當前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區財力有
限情形下,“保基本”的養老保障標準能讓更多的農民納入到養老保障體系當中來,有利于更好地實現新農保的“廣覆蓋”與“可持續”。而
相對于新農保當前的保障標準來說,更為重要的是新農保制度邁出了實施城鄉一體化保障的關鍵一步,為最終實現城鄉同等保障水平奠定了制
度基礎,隨著我國經濟獲得更大發展以及地區發展差距的不斷縮小,城鄉保障水平也必會不斷趨于接近,并使真正意義上的城鄉同等化保障得
到實現。
編輯本段養老保險賬戶余額繼承2011年5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征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意見
。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并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社會保險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
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對于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后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
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于不愿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愿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
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
為了規范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
,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
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
、統一支付。
編輯本段我國三類養老保險有望銜接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將實現銜接轉換,人社部近日就《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截
至12月16日。《辦法》提出,我國職工養老保險、新農保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將實現銜接轉換,繳費年限也將明確換算辦法。
【適用范圍】 參保兩種以上方可轉換
《辦法》規定:對于我國現行的三類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
養老保險(“城居保”),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員,可銜接轉換養老保險。而只參加了一種保險制度,在跨地區轉移時,依然按照各制
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
需要注意的是,《辦法》適用于尚處于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已經退休或者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
,因此不適用《辦法》。
《辦法》所指的銜接轉換主要針對三種情況:職保轉為新農保或城居保;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為職保;新農保和城居保互轉。
【轉換條件】 繳費是否滿15年為界線
《辦法》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
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解讀:人社部表示,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15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
較高。
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并計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
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于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
城居保,由后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轉移額度】 只轉個人賬戶不轉統籌基金
《辦法》規定:銜接轉換要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但人社部特別說明,由于三類保險制度上的差別,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
不轉移職保統籌基金。
解讀:目前我國三類養老保險制度中,只有職保分為統籌和個人賬戶。
人社部表示,第一,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職保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中沒有這一安排
,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單向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性質不同,不屬于個人所有。在職保制度內跨地區轉移規定要劃轉12%的統籌基金,是為了適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職
保基金的負擔,并不直接體現為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不轉移統籌基金,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繳費年限】 轉出職保繳費年限可累加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并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
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解讀:人社部表示,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
鑒于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后,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相對于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
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
但對于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15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
繳費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特別提醒】 重復參保繳費要退還本人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復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復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復時段繳費,并將
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解讀:由于缺乏銜接轉換,目前我國重復參保現象較多。國家審計署今年8月的社保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底,我國有112.42萬人重復參加
三類養老保險,9.27萬人重復領取養老金6845.29萬元。
人社部表示,我國的社保制度設計、運行不允許重復參保。重復參保主要有幾個因素: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就業人員參加職保屬于法定
權利和義務,而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則;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也不同,如職保為按月繳費,新農保、城居保為按年繳費。
這些都使得重復參保難以避免。
對此,《辦法》規定對于重復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系,并將重復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退還本人,盡可能減
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要點
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職保、新農保、城居保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員。
●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不適用本《辦法》。
●《辦法》適用于尚處于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
●已按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于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本《辦法》。
三類轉換
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
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含待遇領取年齡)后,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
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
應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跨區銜接
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辦理流程
申請
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審核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并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
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辦理
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辦結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有關手續,并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養老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保)
●繳納比例:企業繳20%,職工繳8%
●賬戶管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性職工60周歲,女性干部55周歲,女性工人50周歲),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領取
基本養老金。
●覆蓋范圍:截至2011年底,全國參保人數2.8億人。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
●實施時間:2009年試點,2020年前實現全覆蓋
●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保。
●繳費方式: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覆蓋范圍: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計3.58億人參加新農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
●實施時間:2011年7月試點,2012年實現全覆蓋。
●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保。
●繳費方式:居民繳費、政府補貼
●享受待遇:參保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內的養老金。已年滿60周歲、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居民,
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覆蓋范圍:截至2011年底,27個省份試點,覆蓋面約為60%。
●待遇支付: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235萬居民領取城居保養老金。[7]
編輯本段其他注意事項(一)在中國,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料必須真實可靠。以虛假材料 養老金的作用
申報并獲得養老待遇的,一經查實,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二)如果申領人不能按時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屬于我局原因延誤的,予以補發延誤期間的養老金;屬于申辦單位原因造成延誤的,由單位負
責補發其應得的待遇;屬于個人原因延誤的,由個人承擔有關責任,延誤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
(三)單位或申領人對核定的養老待遇有異議,應按照《社會保險爭議辦法》的規定時效及時向我局待遇核發部反映。屬于我局辦理出錯的,
由待遇核發部負責重新核定待遇。對重核待遇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重核結果的60天內向省勞動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
編輯本段政策變動背景近年來,我國加快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全面建立,截至2011年底,全國職
保參保人數共有2.8億人,共計3.58億人參加新農保,共有235萬居民領取城居保養老金。
由于多方面的因素,重復參保的情況難以避免。比如,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就業人員參加職保屬于法定權利和義務,而參加新農保、城
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則;又如,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不同,如職保為按月繳費,新農保、城居保為按年繳費。國家審計署今年8月的社保審
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底,我國有112.42萬人重復參加三類養老保險,9.27萬人重復領取養老金6845.29萬元。
目前,我國的社保制度設計、運行不允許重復參保。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對包括農民工在內
的3億參保人員(其中參保繳費人員2.27億人)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跨地區的轉移接續問題規定了明確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穩實施。
今年,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已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目前已經覆蓋4.59億人(其中繳費人員3.28億人)。在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過程中,
盡早解決不同制度之間的政策銜接問題,更好地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是社會各界的熱切期盼,也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
正因如此,人社部公布《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三大養老保險實現城鄉銜接轉換,有利于城鄉統籌,有利于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有利于防范風險,是一項不折不
扣的民生之舉。當然,在三大養老保險實現城鄉銜接轉換過程中,肯定會出現很多問題。這些問題都是前進中的問題,只要從保障和改善民生
的角度出發,只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只要上下齊心想辦法,所有問題都是能夠解決的。
十八大報告指出,社會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調節社會分配的一項基本制度,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
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所以,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實現三大養老保險順利
銜接轉換顯得非常重要,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將實現銜接轉換,人社部近日就《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提出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以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將實現銜接轉換,繳費年限也將明確換
算辦法[8]。
編輯本段養老保險制度目前,我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被輿論廣泛
稱為養老“雙軌制”,兩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種歧視性的制度,在我國已經持續20年。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實行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具體講表現為三個不同: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
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
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標準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準遠遠高于企業退休人員,目前差距大概是300%~500%。 目前,按
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廣大退
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但是同期,機關事業單位仍然沿用財政大包大攬的制度,養老保險替代率確定為90%~107%,而同期企業退休職工,僅
為不到40%。極為不公的政策引起了社會廣泛的反對與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