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大井村的孟先生前不久應聘到一家通訊器材公司,才剛剛上班一天,公司就提出要與孟先生解約。
孟先生認為,自己沒有違反公司任何規定,且與自己解約也是公司由于內部經營問題造成的,便要求公司向他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但公司以孟先生才工作一天為由拒不支付。那么,孟先生是否有權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呢?
盧溝橋鄉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解答:雖然說孟先生只上了一天班,但是問題出在公司方面。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的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如果雙方無法變更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必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來計算的。如果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按照1年的標準發給補償金。
因此,即使孟先生只上了一天班,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