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社廳正在對《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對外征求意見,擬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職工,今年起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符合相關條件的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最高補貼2000元。
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
同時符合兩條件可申領
根據征求意見稿,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簡稱“職業證書”)時在崗或申領技能提升補貼時在崗的企業職工,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兩個條件為:(一)在我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的(參保時間計算到申領當月的月底)。失業保險關系從省外轉入我省的企業職工,其在省外的參保時間可合并計算。(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國家目錄范圍內的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其中,一般職業(工種)的初級(五級)職業證書的補貼標準為1000元,中級(四級)職業證書的補貼標準為1500元,高級(三級)職業證書補貼標準為2000元。省就業及技工教育專項資金有明確的補貼標準的,按該標準執行。緊缺職業(工種)目錄和補貼標準,待調查研究制定后另行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提及的職業資格僅指國家公布的技能類職業資格,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
九種情形不予核發補貼
征求意見稿擬明確,為杜絕亂開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口子、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買賣、重復申領補貼等行為,保證基金安全,對九種情況不予核發職業技能提升補貼;已騙取補貼的,取消補貼申領資格并追回所發補貼。
不核發補貼的情形包括:
(一)參保地和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發證地均在省外的;
(二)參保地在本省、但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發放機構在省外的(證書發放機構在省外、失業保險關系已轉移到本省的人員除外);
(三) 參保地在省外、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發放機構在省內的;
(四) 本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已申領過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的(含財政專項資金發放的補貼、失業領金期間發放的補貼和其他統籌地區已發放的補貼);
(五)所持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不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或國家技能等級證書目錄范圍內的;
(六)所持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在國家證書聯網系統和廣東省技能鑒定證書庫中不能查證的;
(七)職工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超過12個月申領的;
(八)弄虛作假,騙取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